“收款不退、丢卡不补”?下月起这些霸王条款统日本免费服务器统无效

来源: 搜狐中国
2025-05-01 03: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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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免费服务器”“收款不退、丢卡不补”?下月起这些霸王条款统日本免费服务器统无效

  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预付式消费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司法解释规定,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预付式消费,简单来说就是一种“先交钱、后消费”的消费模式,比如在健身房、教育培训机构、美容美发等店铺充值办卡等等,不过,享受优惠便捷的同时,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对于预付式消费的“痛点”,司法解释有何新规?消费者又该如何借助司法力量保护自己的权益呢?

  明确“收款不退、丢卡不补”

  等霸王条款无效

  美发店办卡充值

  经营者换人后又提新要求

  家住北京的李女士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她一直光顾自家小区附近的一家美发店,当听到店铺有“充5万赠1万”的活动后,李女士便在店员的热情推销下办了卡。之后,她一直在店内消费,也陆续办过其他几张充值卡。不过2024年8月的一天,李女士像往常一样来到店里染发,没想到这家店的经营者不仅换了人,还提出了一个让她难以接受的要求。

  原告 李女士(化名):当时给我们的条件就是如果我们的以前的卡能在那儿使用,得需要1∶1等比地去充。比如说我卡余额有1万块钱,我还需要掏1万块钱去充,我们才能用以前的卡。

  女子要求退还美发卡内

  9000多元余额遭拒

  李女士说,当时,她那张“充5万赠1万”的卡里还剩下六千六百多块钱,其他的充值卡里也有两千九百多块钱没有花完。李女士觉得,美发店突然换了东家,也没有提前给消费者任何通知,她卡里尚未消费的共计九千多元钱款应该由这家店原来的经营公司予以退还。她找到对方协商但却遭到了拒绝,于是李女士将美发店之前经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及两名股东起诉至法院。

  李女士想让被告退还她卡中剩余的钱款,但对方辩称,他们已经将店铺转让给了新的经营公司,因此无需承担退款责任。他们还表示,即使要退款,原告要求的九千多元也不合理,因为其中有六千多元钱是充值活动赠送的金额,这部分钱是不予退还的。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程惠炳:第一点意见,他们认为店铺我们已经转给案外人了,那就不应该让我们继续来承担退费的责任了。第二点是认为退费的金额也不能按照现在卡上剩余的金额来算,当时原告充的5万元已经全部消费完毕了,现在卡上的余额是赠送的金额,赠送的金额是不可以退的。

  该案件经历一审二审,充值卡里尚未消费的余额该不该退,又该怎么退?原被告对此针锋相对。法官注意到,这家公司还变更了注册资本金、股权等重要信息,这番操作的目的是什么呢?难道是在为闭店“跑路”做准备吗?

  公司变更重要信息

  是否为闭店跑路做准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程惠炳:被告经营的公司在去年3月份有一次比较大的工商登记的变更,是原来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把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元直接变更成了1万元。接下来原法定代表人把公司的股权,分别转让给了同村的两个堂兄弟。这两个堂兄弟就是以总额1万元受让了这家公司,成了这家公司的新的股东。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100万减为1万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也进行了变更,并且变更的三人作为本案的被告方,都是互相认识的同村居民。那么,他们这样做意味着什么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程惠炳:原来的注册资本100万元意味着,如果公司有100万元的债务的话,股东是以100万元为限,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如果把注册资本变更为1万元的话,意味着股东只需要对1万元限额以内的债务来承担一个相应的责任,大大降低了公司债权人的受偿的能力。

  经营者逃避债务套路:

  “减资-转让-注销”

  办案法官说,公司股权变更后,成为新股东的被告兄弟两人,并没有对美容店进行实际的经营,而是很快就和案外人,也就是新的经营者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将店铺转了出去,随后将公司注销掉了。法官解释,“减资-转让-注销”,这是一些经营者逃避债务的套路:通过降低注册资本削弱偿债能力,转让股权与店铺撇清关系,再注销公司切断责任链条,因此,消费者要想追回预付款更是困难重重。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程惠炳:原来的法定代表人减资,转让股权以及转让店铺以及注销公司的这一套流程,发生的时间是非常短的,而且在此期间没有对消费者债权人做出任何形式的通知,构成了一个恶意的闭店和跑路的行为。

  法院认为构成恶意闭店

  被告应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通过减资、转让股份、注销公司,将会员权益转让给案外人,其对于可能出现会员要求退卡的情况是明知且有充分预见的,在此情形下,被告方在注销公司前不向充值会员进行通知、告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的通知义务,有违诚信原则,法院认定其构成恶意闭店。被告方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程惠炳:原先的法定代表人王某作为一人股东,在他经营期间也是接受了消费者支付的这些预付费的款项,在他不能举证证明他的个人债务和公司债务有一个明显分离的情况下,应该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一个连带的赔偿责任,然后针对新的两个堂兄弟的股东,他们作为这种恶意注销公司的股东和清算组成员,也要对已经注销公司的债务来承担一个连带的赔偿责任。

  被告辩称已将原告的会员权益转让给新的经营者,要求原告向新经营者协商退款。对此,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服务合同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人身依附性。根据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转让债务的行为,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原告基于原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是有权向被告主张权利的。那么,原告那张“充5万赠1万”卡里的六千六百多块钱,和其他充值卡里的两千九百多块钱,能全额退还吗?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 程惠炳:他们商家的这种折扣也好,或者说赠送也好,其实在推销的时候都已经把相应的成本肯定是计算在内的。无论是不是赠送的金额,它都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一部分,所以说赠送的金额也是需要相应的予以退还的。本案的消费者当时其实她也是通过这么一个折扣的活动来享受了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在退费的时候为了做出适当的平衡,我们也是结合充5万赠1万的这么一个活动的折扣比例,判决了相应的退费的金额。

  一审判决退还原告8400多元

  法官表示,充值、打折是美容美发店等商家常用的促销优惠方式,不过这些折扣力度必然已经计入机构的商业成本。最终,按照相应折扣折算。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三人共同退还李女士八千四百多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商家试图利用“恶意闭店”来金蝉脱壳,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买单。而预付式消费纠纷的复杂远不止于此,即使商家不构成恶意闭店,因为更换经营者、频繁易主而引发的退款难题,同样困扰着许多消费者。厦门的洪先生就遇到了一件烦心事儿,店铺几经转手,自己的充值卡转着转着就突然没了着落,他又该如何维权呢?

  店铺几经转手

  消费者充值卡内余额退还难

  原告洪先生在一家足疗店充值消费,2021年时,这家店的客服突然询问他,是否同意将卡内余额转到下一家承接该店的经营公司。交流中,洪先生了解到新公司不会变更店铺地址,也不会否认已经充值的金额,于是便同意了。之后,他就一直在新公司经营的店里充值消费。然而2024年的一天,洪先生去店里时,他突然发现店铺又再次易了主,并且再次换了老板的店铺竟然已经停止营业了。洪先生非常不满,为了要回他充值卡内的九千多元余额,他将经营足疗店的第二家公司和第三家公司起诉至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 沈冰芸:要求解除其与这两家足浴店以及背后的经营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并且要求这两家经营主体共同向其退还相应的预付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家公司的经营者并未到庭,也未作答辩。而第二家公司的经营者认为,他们已经和接手的第三家公司签了合同,约定把所有会员剩余储值卡金额对应的服务都转让出去了,因此原告应当向第三家公司主张返还费用。那么,这笔钱究竟应当由谁来退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法官 沈冰芸:虽然两家公司签订了相关的债务转让合同,但是这件事从头到尾没有得到过原告的同意,所以第二家公司其实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但是也鉴于说这个本案的店铺也已经实际关闭,没有办法继续履行,所以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相应的款项,我们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第二家公司

  退还原告卡内余额

  法官认为,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会员卡内尚有九千七百多元余额,对应的债务人是第二家公司,这家公司转让店铺也没经过原告同意,因此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如不能履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判决第二家公司向洪先生退还九千多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许歆歆:另外在生活当中也会遇到一些连锁店大量关闭,或者店铺变更经营地址,经营者在提供了一定时限的服务之后,擅自关闭了门店,导致消费者无法消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消费者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构建诚实守信经营环境

  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近年来,预付式消费模式在教育培训、健身美容、零售服务等领域广泛应用,但随之而来的合同违约、商家“跑路”、退款难等情况,令消费者头疼不已。为了打通消费堵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于5月1日起施行,助力构建诚实守信的经营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民法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预付式消费的司法解释,基于实质平等原则,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原告消费者适度倾斜,恢复消费者、商家应有的平等地位,真正让消费者能够敢于消费放心消费安全消费。

  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权利

  预付式消费的现实困境,这份司法解释进行了针对性回应。比如司法解释明确规制“霸王条款”: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明确消费者七日无理由退款的权利: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权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规制“卷款跑路”行为: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终止营业,既不按照约定兑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又恶意逃避消费者申请退款,构成欺诈的,应当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通过严肃追责打击遏制“卷款跑路”行为。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刘俊海:人去楼空了,消费者不知告谁,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是经营者拖欠消费者预付卡内余额应当退钱而不想退钱,公司这个时候就应当清算的但就是不清算。除了经营者要承担责任,那么清算义务人也要承担责任,也就是商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不光压实了经营者的责任,而且压实了经营者背后的老板的责任,他们应当履行清算义务,让消费者从企业剩余财产当中公平受偿。

  专家认为,法律为消费者织就权益保护网,也需要消费者主动运用真正发挥效用。遭遇预付式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应注意保全相关证据,妥善留存合同、付款凭证等,可以与商家协商,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借助司法力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台央视记者 张李彬 曾晓蕾 金轶丹)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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