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男童跌落泳池致残家长担登陆国外服务器责七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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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中院: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和保护义务
酒店、游泳馆、游乐场等经营场所往往客流量较大,因存在地面湿滑或者其他未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而导致顾客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涉公共场所安全保障责任纠纷案,判决落水儿童的父母承担70%的责任,案涉游泳池管理者天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
男童不慎跌落泳池受伤
一个夏日,4岁的阿明(化名)随母亲彭某和哥哥阿光(化名)到三亚某酒店的泳池里游泳。阿明年纪尚小,不用购买门票就能进入泳池。
当天19时许,阿明在泳池边玩水时,不慎落入水中。随后,阿光发现阿明落水,向彭某的朋友陈某求助。陈某闻讯后,立即对阿明进行施救,并呼喊他人来帮忙。
当天的监控视频显示,泳池救生员听到呼救声后,赶往阿明落水点。随后,阿明被救出水面。在现场人员采取紧急抢救措施后,阿明于当日被送至三亚市人民医院。
据了解,该泳池由天某物业公司负责管理。经查,天某物业公司取得了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游泳),具备经营游泳场所的资质。事故发生时,涉案泳池周围立有《游泳池安全须知》《游泳池安全管理制度》《游泳人员须知》等警示牌,并有《游泳救生员值班信息栏》公示。其中有“年龄在14岁以下儿童需在大人的监护陪同下游泳”“1.2米以下的儿童,不会游泳的12岁以下的儿童和65周岁以上的老人,须由50周岁以下的成年人陪同入池及监管”等提示。
此次事故发生后,天某物业公司向阿明支付了医疗费3万元。因双方对后续赔偿商议未果,阿明作为原告,对天某物业公司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监护人担主责
根据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审查明的情况,事故发生时,一名游泳救生员在泳池一侧进行游泳教学,另一名游泳救生员在泳池中间的廊桥处,二人所在位置对泳池均存在部分视野盲区,救生观察台处无人执勤。此外,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海南某司法鉴定公司对阿明的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等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被鉴定人阿明构成一级残疾。
根据民法典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三亚市城郊法院查明,事故发生时,阿明年仅4岁,其父母应当尽到监护职责,保护阿明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据本案承办法官介绍,从该案监控视频可以看出,案发当天的19时37分6秒,阿明独自在泳池边玩水时不慎落入水中,在70秒的时间里,均有挣扎迹象。彭某于19时40分14秒左右第一次出现在监控画面中,且在寻找过程中,两次经过阿明落水点,均未发现阿明落水。
三亚市城郊法院认为,阿明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和保护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天某物业公司虽具备经营游泳场所的相应资质,但在事故发生时,配置的游泳救生员均不在救生观察台执勤,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造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承担次要责任。
为此,三亚市城郊法院判决阿明父母承担70%的责任,天某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一审判决后,天某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父母明显存在监护疏漏
二审中,天某物业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有失公允。根据天某物业公司提交的完整视频资料显示,自从阿明与其母亲进入泳池区域,该公司员工多次要求监护人注意看管幼儿,不得在池边奔跑、戏水,但监护人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阿明意外落水被救起后,公司的救生员第一时间做了心肺复苏等一系列抢救,并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才挽救了阿明的生命。”天某物业公司辩称,阿明落水导致伤残,完全是监护人疏于看管的原因。
而阿明的父母却认为,一审法院判决天某物业公司仅承担30%的责任,明显过轻。
双方各执一词,该案的侵权责任比例应如何划分?这是本案最大的争议点。三亚市中院经审理认为,事故发生时,阿明仅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负有完全的监护义务,也是其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阿明不慎落水前,是独自在泳池边玩水,此时其父母未在身边陪同和保护,不能第一时间发现其落水并呼救,明显存在监护疏漏。
为此,三亚市中院认为,既然阿明母亲单独监护一个小朋友,尚且不能做到100%视线跟随和关注,要求天某物业公司在泳池有多人游泳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完全密切关注到阿明的行为和危险,明显超出其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所负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三亚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治日报 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